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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12-05 17:43

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适应当前教育教学管理技术的发展、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学籍管理并推进管理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电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应于客观条件许可、影响因素消除或减弱时,与所在二级学院联系,由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延期入学报到时间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报到时,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提供延期报到事由的证明材料,不提供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级学院应对学生提供的延期报到事由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论报学校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审核。凡能认定学生提供的延期入学报到事由证明材料不符合事实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以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能充分证明学生提供的延期入学报到事由证明材料不符合事实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新生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入伍新生退役后两年;

(二)新生参与创新创业,新生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入学,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复查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学校招生部门、二级学院、医疗卫生部门及心理健康咨询部门组成新生复查工作组;

(二)由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的复查,二级学院负责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内容的复查,二级学院和医疗卫生部门及心理健康咨询部门负责第六条第四款内容的复查;

(三)复查结果由招生部门汇总,由新生复查工作组作出复查结论或提出明确建议;

(四)二级学院将新生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告知新生本人;新生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五)招生部门负责将复查结论移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组织开展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一)学籍管理部门下发新生电子注册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到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在名册上核对信息并在“学生签字”列上签署核对意见。对未报到入学的新生,由新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在名册“备注”列上备注情况(含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因事保留入学资格等);

(三)新生核对完后,各二级学院填写新生电子注册信息核对汇总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报告及新生放弃、取消、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材料报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备案;

(四)学籍管理部门整理数据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五)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登录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注册账号,并核对学信网学籍信息。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含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若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其学籍即不能被学校确认,无学籍的学生,将不能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辅导员处确认报到;

(二)学生报到后,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缴费手续;

(三)二级学院在学生完善相关手续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完成注册手续。

(四)各二级学院对未报到学生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学籍处理建议,报学籍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学籍异动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生学籍学年电子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结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该课程成绩合格。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要求每个学期要进行单独考核时,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的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统称成绩)为课程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除有特别要求的课程以外,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按一定比例构成,其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当按照教师的规定参加各项考核。课程成绩综合评定方法按《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时成绩为零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的1/3;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的1/3;

(四)学籍未注册者。

第十五条 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学部审核批准后,可参加学校安排的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或者及格等级以下者,给予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安排在该门课程正常考试的下一学期初进行;第二次为毕业前进行的一次补考。正常补考卷面成绩连同修课时平时成绩一起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其考核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课程成绩标注“补考”,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前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不再折算修课时的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身故,需请假回家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四)参加国家、重庆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提前持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学部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执行。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正常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试者,取消其参加第一次正常补考的机会,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考试者,不再提供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均视为不合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学部门确认,认真参加锻炼(依据医院证明,学校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和健身活动)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一条 复学、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原已修读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与现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责任教师和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认定、教学部批准,准予置换免修,其它已修课程的成绩可作为任选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参军退伍复(入)学学生的相关课程免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籍)期间可以用取得的符合申请免修、置换课程,或替代课程成绩条件的成果,申请课程免修,或替代相应课程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和实践教学课不能免修

(国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由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集训与比赛、短期出境进修学习以及其他短期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组织以上活动的部门为学生出具书面证明,可以允许在此期间对所修课程进行全部或部分自修,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训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必修课平均分数达到80分以上或选修的学生可以向教学部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教学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活动,相关经历和成果经学生申报,学校认定后载入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并折算为成绩计入学业成绩或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相关课程成绩。具体按照《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认定与替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对学生经多次学习取得的同一门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将最好成绩作为学籍处理依据,但对其成绩获得的形式如实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事先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准假期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等情形视为无故缺席。对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或专长,经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转入该专业能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或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因参与创业或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在入学或复学后需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在入学或复学时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学校调整专业时,原专业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六)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可转专业的情况。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自愿退学或应予退学尚未取消学籍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不同类别、学科跨度较大,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

(五)不满足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其他条件的;

(六)申请再次转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学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报校长授权的分管学籍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完成学信网备案的学生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二级学院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未缴清学费的;

(八)转学必备材料不齐全的;

(九)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原学校在籍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

(二)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办结转学手续前受到国家法律处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拟转入我校学生患病,且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

(四)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校期末考试前三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不受此条限制,但要在相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内提出转学申请,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第三十七条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审查和记载成绩。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自修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具体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予以明确;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之上加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者;

(二)在1学期内请假、缺课(非旷课性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者。

在校大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可以休学保留学籍1-3年。

其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创业休学以三年为限,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创业休学时间)。

第四十三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期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学役后两年,其修读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读时间与复学后修读时间合并计算,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服役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其表现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其表现行为及后果可作为学校复学或恢复学籍审查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再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学籍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完成相关休学手续,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一)休学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二)凡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医疗卫生部门或心理健康咨询部门、学籍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退役复学的学生应持有效退伍证明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相应年级原专业,当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但应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违反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留级或降级:

(一)学生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降级者;

(二)无法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应考试课程一半的;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再次休学、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的(创业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除外);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请假到期后,未按时销假,仍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的;

(九)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自愿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应予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不提出申诉的,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提起申诉并维持退学处理的,在申诉终决后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存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和方法见《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超过10日未对退学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未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且结业后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校最长修业年限且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不再进行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只辅修部分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单。辅修课程成绩不计入学生本专业总课程成绩。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同时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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